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供地政策;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3)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4)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个体(私营)、因抵押、法院处置拍卖的和因“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划拨土地。
二、办理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涉及委托的。
单位法人签名并盖公章涉及委托的。
单位法人签名并盖公章涉及委托的。
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本人签名及签上申请日期,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权利人为自然人的。
房地产权证提供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土地使用权证提供原件核对;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提供原件。
包括延期开放档案的种类、数量、延期理由等情况说明
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
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经受理的事项交由相应的主办科(股)室或主管部门承办,承办人员按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承办意见并提交上一级审核办件,审核负责人或代理人根据承办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上一级审批。终审负责人或代理人根据审核意见签批是否准予许可(准入)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初审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承办审批。
4.办结。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和批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
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经受理的事项交由相应的主办科(股)室或主管部门承办,承办人员按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承办意见并提交上一级审核办件,审核负责人或代理人根据承办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上一级批准。终审负责人或代理人根据审核意见签批是否准予许可(准入)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初审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承办审批。
4.办结。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和批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云安区六都镇白沙塘行政区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安分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时,补交地价款标准:?(一)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市级机关团体等未设定抵押权或未被法院裁定处理的,按现行市场评估价(或市场成交价)的100%补交地价款;
(二)其他企业、机关团体等,按现行市场评估价(或市场成交价)的40%补交地价款;
(三)个人或个体(私营)企业按现行市场评估价(或市场成交价)的20%补交地价款。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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