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合同造价纠纷,积极的办法就是:当事人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
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项决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包合同、发包合同签约时不能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造价纠纷。
关于施工合同造价纠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79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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