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灵活性: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需求
时间:2023-07-15 20:10:57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外,还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是双方信任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对另一方失信,则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赋予双方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委托合同一方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委托人而言,委托人通常在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委托协议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

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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