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分割拆迁安置房要怎么做
时间:2023-03-15 15:51:51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主要考虑的还是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问题,或者人口问题。针对离婚案件中目前争议的情形分析如下:

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

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如果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

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

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

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的:

(1)需要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出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当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2)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承租的。

在我们现在生活当中,很多人关于拆迁的安置房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实际上如果是符合当地的政策,将这个房屋登记在孩子的名下的话,财产的所有权就应该是归属于孩子,这也就意味着日后父母因为感情不和离婚的状况之下,那么是不能够要求关于这部分的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这是非常明确的一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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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若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拆迁安置房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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