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淄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地点
区(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服务大厅办理办理,其中城乡双零家庭需在户籍所在地镇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二、淄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修正);
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5.《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
6.《关于“证卡合一”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166号);
7.《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1号);
8.《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191号);
9.《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
10.《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
1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三、淄博就业困难人员材料
由申请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按申请就业困难对象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申请人与子女的户口本。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证》;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3、“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所在社区公示材料;
4、外地户籍人员除根据以上情形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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