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范围
1、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3、单亲家庭;
4、夫妻双方均失业;
5、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
6、特困职工家庭;
7、残疾人;
8、生活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9、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和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并提供:
(1)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及本人所在页);
(2)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有效证明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社区登记
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社区公示3天,对无有效投诉的予以登记,汇总后报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3、街道审核
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社区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予以审核,并将所有上报资料汇总后区就业管理中心。
4、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区人社部门负责对街道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予以认定,并对申报就业困难材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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