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6-21生效日期:2004-06-21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石某信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具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持有租赁证件,或者与被拆迁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可向市、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通告的有效期限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与拆迁补偿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变更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停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停止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停止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因保护建筑保护需要或者按照规划要求改变房屋用途,只搬迁不拆除原建筑物的,只须提供本条一款(四)、(五)项规定的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双方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协议。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拆除房屋实行招投标制度。
房屋拆除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并按照规定的拆迁期限,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清净旧料、残土。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完成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人推选一名代表作为承租人负责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事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货币补偿协议应当载明: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货币补偿金额;
(三)付款方式、期限;
(四)搬迁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产权调换补偿协议,除应当载明本条前款(一)、(二)、(四)、(五)、(六)项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楼层、进户时间、结清差价的方式、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占拆迁总户数15%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出限期搬迁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废止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月17日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纸决定废止,这部施行了近二十年的部门规章从此不再适用。同时,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已于今年1月21日发布并施行,以开发商为主导的拆迁已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拆迁单位成历史名词
管理规定是由当时的建设部出台的部门规章,自1991年8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近二十年。管理规定短短二十条,对拆迁单位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依照管理规定,所谓的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条件是:拥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有明确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从这些条件来看,拆迁单位实际上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管理规定出台的直接依据正如其第二条所表述的: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因此,管理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在被废止后,理所当然据此制定的管理规定也须废止。
开发商主导拆迁不复存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与真正实施拆迁有关的两类机构,一类为拆迁人,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它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开发商,它可以具体实施拆迁;另一机构就是由拆迁人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拆迁单位。
在这里的拆迁单位,就是在很多实践中演变成强拆强推居民房子,臭名昭著的拆迁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说:实践中很多野蛮拆迁的人,一类是由开发商找的社会上的人,为从中得到好处,会为开发商卖命,实施强拆;另一类人,可能就是由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单位为了自己从中取得收益,也会为开发商利益去实施强拆。因为拆迁单位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拆迁人利益,拆迁人不请,不委托,这些拆迁单位就无事可做。
房地产律师说,拆迁人,作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人,实际上就是建设单位,它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或者雇人强拆,由此造成了很多问题。现在,新拆迁条例已经彻底改变了原条例的利益格局,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政府主管,在这种情况下,以前由开发商主导的拆迁将不复存在。
具体征收实施单位尚待明确
在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法律意义上的拆迁一词不复存在了。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张兴奎律师解释说,在征收与补偿工作完成后,对原有的房屋还要进行拆除,但这时候的拆除只是一种事实行为,而法律意义上的对房屋的处分行为,即拆除作为法律行为已不存在了。
但是征收与补偿涉及很多具体工作。孙宪忠说,首先要取得原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要和原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交涉,包括公布征收范围、房产买卖、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意见不一致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和被征收人签订合同等具体事务,由谁来处理,这在新拆迁条例中是不明确的。
新拆迁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孙宪忠说,房屋征收部门现在看来可能就是住房城建部门,谁做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不清楚。他认为,如果在住房城建部门下设一个事业单位来具体实施,情况可能会比较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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