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即我们俗称的"低保",这一制度对于那些存在实际经济困扰的家庭而言,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重要的救济效果。
首先,对于农村低保省份来说,根据地方生活水平和财政能力的不同,在设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进行了细致划分,总结共分为四个类别。
其中,第一类农村地区,每人每月的农村低保最低标准设定为530元;
其次,在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的农村低保最低标准被设定为500元;
然后,在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确定为310元;
最后,在最低生活保障设定期限的最后一类地区,每人每月的城镇低保最低标准设定为400元,与此同时,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的农村低保最低标准设定为230元。
其次,对于城市居民低保,在第一类别地区,每人每月的城镇低保最低标准被设定为600元;进入到第二类别地区,每人每月的城镇低保最低标准则被设定为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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