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应纳入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准确核实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包括:a.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计算其应得待遇后,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B.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C.按国务院要求把本地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的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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