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有以下3种人员:1、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劳动力,不能决定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居民(村)。2、领取失业金或失业金到期仍无法再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加强领导
加强领导
省政府成立\"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省长任组长,民政厅、财政厅、计经委、劳动厅、统计局、粮食局、公安厅、人事厅、物价局、工商局、教委、卫生厅、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对全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详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省辖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6年10月15日苏政发[1996]128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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