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三、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四、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六、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出申请;第二步:接件、核对申请材料;第三步:街道受理、初审;第四步:符合的报区民政局审查;第五步:办理结束。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3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hxq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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