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包合同诉讼答辩状范本
时间:2023-06-09 08:04:00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答辩人:赖XX男,汉族出生时间:1974年2月,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住XX市XX镇XX村XX组XX号,电话:13633333XXXX。

答辩人与上诉人陈X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11)陆XX字第89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2011)陆XX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2009年9月,上诉人因要砍伐承包的速枫桉,由其雇佣的管理人黄XX找到被上诉人并协商,由被上诉人为其用自有的钩机帮助其开挖绕山道路以方便运输木材,经双方口头协商,达成了如下口头协议:修整旧路每米2元,新开道路每米5。5元(一审法院根据证人在庭上证言认定为每米5元),机械进场后由被上诉人先支付5000元柴油款给被上诉人(陈XX亲自支付给被上诉人赖盛龙,并在陈XX随身带的笔记本上签字),承诺余款在工程结束时经丈量后一次性支付清给被上诉人。

2009年9月2日开始,被上诉人进场施工,2009年11月10日工程全部结束,工程自始至终都是由黄XX监督施工,上诉人很少到工地现场,后经被上诉人委托的黄XX与被上诉人丈量验收,被上诉人共为上诉人完成修旧路有2800米,折工程款5600元、新开辟山路8050米,折款44275元,以上两项合计5027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程价款4527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为40850元)。

一审法院除了采信证人的新开路为每米5元与当初实际约定每米5。5元有少量误差外,其他均与实际事实一致!

二、上诉人一贯以来都是满嘴胡言,没有半点诚信可言

上诉状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实该认定有误,双方约定修建承包林地的环山公路,修整旧路每米2元,新开山路每米4元,不说上诉人的说法是否符合市场实际,当时开辟环山公路的最低价格已经达到6—8元,如果每米4元,连柴油钱都不够。不过在此还得肯定上诉人比第一次开庭时又稍微诚实了一点,起码承认了双方曾经对修建环山路有过约定,承认了陈XX请赖XX修路的基本事实,不象一审时提交的《民事开庭答辩书》所说的被告绝对没有将林地路承包给原告施工被告绝对没有与原告口头或书面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更没有很明显《民事开庭答辩书》与这份上诉状自相矛盾,证明上诉人的话没有几句是可信的,信口雌黄。

如果上诉人认为工程量不实,双方开庭后可以重新到现场重新丈量!

三、被上诉人的证据确实充分,一审认定事实程序合法

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六高村委会证明、见证人黄XX的证明、《林地承包合同书》和《勾机丈量验收单》开庭时证人根据法院的通知亲自出庭作证,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反,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尽管证人在庭上的证言没有与相关证明完全一致,恰恰说明了证人的证词是可信的,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而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承包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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