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两个要件。民法上一般法律行为所需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要件,不应作为票据行为的要件。
1.行为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票据行为是设定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行为人之行为后果,是为自己设定票据债务而给对方设定票据债权,依民法一般规定,行为能力欠缺者无责任能力,不能为负担义务之行为,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为票据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票据行为之意思表示,原则上适用民法上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然而,为促进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善意第三人,票据法重在外观形式,实行外观解释原则,也叫表示主义,其意为,行为如果具备票据法所要求的形式要件,票据记载事项与真正事实二者是否相符,对于票据行为的效力不生影响。
从意思表示角度讲,就是以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为行为人的真实意思,除票据授受直接当事人外,不得以票据记载事项之外的文字,证明其票据意思,纵然因事实上的意思表示有暇疵在直接当事人发生无效票据行为,也只对直接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对善意第三人的票据权利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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