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相关部门会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是中小学校集体组织的,会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关于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印发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作出六条禁令,其中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等等,所以,我国是明确禁止教师假期有偿补课行为的,违反者则会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行政处分。
《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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