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集资案件如何进行追赃挽损的思考和设想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涉及公安、法院两个部门,在处置过程中,本人认为,应该区别情况,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解决好涉案财物追缴和处置这个难题。
(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资产及其共犯的涉案财物的处理。对于符合《意见》规定,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或者是具有《意见》中应依法追缴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时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财物。对容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结束后一并处理。对于涉案财物中的土地、房产、汽车等动产或不动产,应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作查封决定书,送达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封。对于涉案财物中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公安机关应制作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予以冻结。
(二)对于案发前从犯罪嫌疑人处借贷资金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下发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二是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除这两种情形以外,一律不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集资参与人根据此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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