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某一方所负之债的拍卖处置过程中,无需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便能实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制处分。
然而,在此类司法程序的进行过程之中,法庭应当确保无债务负担的配偶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对此,法院将结合债务种类以及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分配问题的约定等多元化的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分析。
若该笔债务被认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范畴,则共同财产有可能被用于偿还债务;
反之,若被判定为某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应由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倘若个人财产无法满足全部债务清偿需求,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法院将会为无债务负担的配偶保留其应得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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