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种的数个犯罪行为集合成为一个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可分为三种:
(1)营利犯。即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同种的犯罪行为,依法律的规定仅构成一个犯罪。
(2)常业犯。即无正当职业,而以犯罪所得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准备或者已经反复实行同种类的犯罪行为。
(3)惯犯。又称惯习犯或习惯犯。即具有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习惯的分子,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某一种犯罪行为。
一、集合犯与连续犯
从数个同种行为构成一罪来看,集合犯与连续犯相近似,两者相似之处在于:
其一,都具有连续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思倾向。
其二,数个同种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
但两者存在根本区别:
其一,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是数罪而只是作为一罪处理,所以是处断的一罪。
其二,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而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表现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行为与行为在时间上不能间隔的过久。
二、集合犯与继续犯
从犯罪在时间上可能存在一定的过程来看,集合犯又与继续犯相近似,两者相似之处在于:
集合犯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是一个客体,继续犯持续危害的也是一个客体。但两者也存在明显区别:
其一,继续犯是一行为处于不间断的持续之中,它是一行为,所以是实质的一罪;而集合犯可以是由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组成,并且行为之间可以存在时间的间隔,数个犯罪行为因法律性质相同,在总体上被法律评价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
其二,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后,犯罪状态并未终了而仍在继续中;而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在既遂后并不存在犯罪状态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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