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违约行为的时候,另一方的当事人有权利去解除合同,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当事人一般在确定,购房合同违约金的时候,违约的金额不应该过高。如果是购房合同违约金超过了,违约行为所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那么法院就会减少购房合同违约金数额。
购房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违约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是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而购房合同中的那两条条款将“违约金”与“占用他人资金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这里实际上存在两个概念:一是由于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应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二是由于违约导致占用对方资金就应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因为资金占用是用于房地产方面,所以利息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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