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你所提到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保险、工资等几方面。第一,《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因此,该公司应为张某缴纳失业保险金以及相关滞纳金。第二,既然张某是该公司正式招聘的员工,那么就应当同工同酬,不能强行要求提供义务工,已经提供的义务工期应当支付报酬。第三,经营形势不好,不能成为该公司中断甚至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该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本案,我们建议可先向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请求政府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该公司赔偿张某的损失。如果效果不佳,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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