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待遇为月工资3000元,签合同时,公司人事说新员工要先签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三个月,期间工资为20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如果达不到公司规定的业绩要求,则公司将不再继续聘用。工作了两个月,公司通知我解除合同,理由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公司与万先生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万先生如有证据证明公司承诺劳动合同期工资为3000元,而规定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可以要求公司承担未足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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