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可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1、对于外国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
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都持谨慎态度,除在国内立法中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外,一般都以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从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来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该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按照承认和执行国的法律,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3、该判决不违反承认和执行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承认和执行国未就同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或未承认第三国的生效判决。
5、判决不是通过欺骗取得的。
6、两国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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