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未步入婚姻殿堂便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处于同居状态,并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离婚这一说法,只需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然而,若涉及到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前的情况,那么尽管当事人尚未正式缔结婚姻关系,但是只要其满足了婚姻的法定实质要件,那么他们之间的恋爱关系将被视为事实婚姻,如若其中任何方想要离婚,就必须通过法院审理的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
具体而言,诉讼离婚应当由一方主动向法院提交离婚诉求,并递交相应的离婚起诉状。
在起诉之后,法院会对诉讼进行审查,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且满足起诉要求,则予以接受并立案受理;
反之,将会退还起诉人所寄予的文件和资料,并明确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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