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于企业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戒,是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生产、经营等业务,是减损其权益,对其进行处罚的一种行为。
行政机关越权责令停产停业要遵守吗?怎样维权?
行政机关越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比如责令停产停业,需要判断其合法性,不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较难分辨行政机关是否越权处罚,此时需要借助专业律师的介入,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被责令停产停业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是非常严重的。不过并非毫无办法维权,然现实中可能会存在行政机关擅自责令停产停业,此时如果行政机关确实违法,是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的。
当事人如果想知道行政机关是否为擅自责令停产停业的话,首先应该对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的做法有所了解,知道并征求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为违法执法或者执行措施后才能更好的维权。责令停产停业一般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者实施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
(2)从事加工、生产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如药品、食品、保健品等)的已经或可能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出版发行对人们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如果受罚企业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可以恢复生产、营业。
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需要根据相关的程序执行,如果违法相关程序,或者本不应该责令停产停业而责令停产停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想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我们建议当事人维权之前最好可以找个责令停产停业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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