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提高了30%,其中一级因战伤残军人最高抚恤金为每年18900元。城镇和农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20%和15%,城镇烈属的抚恤金达6000元/年(农村3600元/年),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抚恤金达5400元/年(农村3420元/年),城镇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金达5100元/年(农村3300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提高了20%,达到13680元/年,其中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提高到1224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提高到4080元/年。
读者刘先生反映:我刚从部队退役不久,想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公司,是否能在税收等方面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回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称,根据北京市现有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设立的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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