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法律政策与实践困境
时间:2023-07-07 08:43:32 3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房屋买卖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果一方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诉状什么样

原告:郭xx,女,汉族,xx年11月1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原告:郭xx,女,汉族,xx年2月22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原告:柯xx,女,汉族,xx年1月14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原告:吴xx,女,汉族,xx年7月10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原告:陈xx,女,汉族,xx年9月25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原告:郭xx,女,汉族,xx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被告:莆田xxx有限公司

住所:莆田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诉讼请求:

1、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NO.003xxx)合法有效。

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3、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房屋购买款62.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乘以天数计,计至起诉时违约金为5.5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六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被告所有的位于莆田市xx区xxx路xxx号莆田xx大楼地下车库,全部车位(库)(亦称地下室)第1一25位停车位出卖给原告。双方约定出卖人(被告)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时间为xx年3月1日,逾期交房的应在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约定交房时间过后,原告虽一直催促被告将未竣工的工程尽快完工进行验收,但被告至今仍未将验收合格的房屋(车库)交付使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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