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进程中,作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必须主动研究并找准自己的定位,采取措施,构建安全福建,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地服务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快安全生产立法步伐,结合深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尽快出台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突出并强化有关制度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中的保障作用,通过有关制度的完善,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依法加以明确。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抓好省、市、县(市、区)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同时重点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否依法开展执法进行监督,探索建立社会公众评议或测评制度,由社会公众或行政相对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公开测评或评议。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确保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政府处置重特大事故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研究制定特大事故及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框架指导意见,使各级政府能尽快将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建档及监控工作。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指挥有力、运行协调的应急救援体系。按照指令明确,操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应急处理程序,明确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体系启动与终止的条件、内容、步骤、控制指令及有关主体的职责等,确保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条不紊、有序开展。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应急救援有关知识和技能的普及性宣传与教育,使公民具备一定的应急救援知识和必要的自我保护能力。
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研究、编制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逐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主动性。确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制度,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制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做到安全自查、投入自筹、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确保企业全面负责的真正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在发挥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主体综合监管作用的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及监管工作延伸到乡镇,发挥好工会的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研究建立有关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进行有效的考评。建立以安全生产荣誉制度、奖励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激励机制,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问责制、效能告诫制、引咎辞职制、责任追究制为主要内容的约束机制。
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的有效突破口与抓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及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制定不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项目、内容、标准及考核评价指标、办法等。按照分类指导、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全省大部分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契机,实现安全管理活动、操作行为、作业过程及生产环境的规范化与标准化。逐步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容及要求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将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与推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机、高效地结合起来。
强化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净化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增加中介机构的数量,克服目前存在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不足而出现的垄断经营问题。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从业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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