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河北省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出口农作物种质资源,并符合农业部的有关规定。(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不符合申请条件之一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裕华东路96号省农业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农业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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