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非主要农作物及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18-05-21 11:39:01 3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具有相应的生产、检验设施;

4、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有种子烘干设备;

5、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6、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7、申领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申请者是单位的,申请文件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申请文件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纸质及电子材料。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纸质及电子材料。原件备查。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纸质及电子材料。原件备查。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纸质及电子材料。原件备查。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纸质及电子材料。原件备查。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纸质及电子材料。原件备查。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纸质及电子材料。原件备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市乳源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

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决定

通过审查的,作出许可决定。未通过审查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公共服务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决定

通过审查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未通过审查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解放北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乳源瑶族自治县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二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照《种子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5年)

第二十三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按照《种子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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