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工伤私了协议不公怎么办
时间:2023-03-28 11:51:33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相应伤残等级的,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时,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争议,但是如果协议约定的给付数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违背公平原则,仍属无效。

虽然双方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但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将会认定该协议无效。

一、工伤纠纷的案例分析

2004年2月一天上午,某建筑公司职工王某在拆除房屋外架时,因站立不稳且未系安全带不慎从10余米高处摔下,当场导致重伤。建筑公司在为其支付了医药费用后,与其家属私下达成调解协议:该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补偿金12000余元,从此双方互不追究。

事后,王某及其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所支付的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其因工负伤所遭受到的伤害,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依法确认其为工伤伤残五级。上述认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对结论并无异议,但是该建筑公司认为双方事前已就工伤赔付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因此拒绝再向王某支付工伤赔偿金。王某不服,当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被诉人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待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开庭裁决,裁令被诉人依照申诉人的伤残级别,根据国家及陕西省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再支付王某35000余元。

根据民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协议必须遵循公平、合法性原则协商订立,显失公平的协议自订立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说来,工伤事故中受害的王某,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工伤善后事宜中,虽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其所获赔付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政策中规定的标准,则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仍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补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诉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立案和支持。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五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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