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察枪杀孕妇一审判死刑
时间:2023-06-11 08:23:52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7日15:30公开宣判原贵港市某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安民警胡某故意杀人一案,胡某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早前报道:广西枪杀孕妇警察作案前与人喝下10斤45度米酒

13日,去年10月28日发生在广西某南县的一起警察酒后开枪杀人案在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经过5个小时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警务人员开枪射击他人,致1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指出,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某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2位民警在某南县大鹏派出所调查案件,当晚19时许,几人到一家餐馆吃饭喝酒。22时24分,被告人胡某醉酒后在街上用手枪在蔡世勇、吴英夫妇经营的米粉店门前开了一枪,接着闯入店内问是否有奶茶,店主回应没有,胡某随即朝天花板开了一枪,接着朝店主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3枪。蔡世勇被击中右肩受轻伤,孕妇吴英被击中头部及手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记者在庭审现场得知,胡某等人当晚在餐馆里共喝了10.8斤45度米酒,有关方面第二天早上7点多从胡某体内提取血样,检测发现胡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09mg/100ml,属于醉酒。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的鉴定则排除了被告人胡某患有精神病的可能,案发时属单纯醉酒。

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饮用放了姜片的米酒疑似中毒影响了神经意识、枪击现场因为双方争执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希望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胡某向受害人家属道歉并就民事诉讼部分提出和解。受害人家属不接受道歉,也不同意和解。

全文7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新时间:2024-01-11 16:15:13
查看死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死刑 最新知识
针对广西警察枪杀孕妇一审判死刑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广西警察枪杀孕妇一审判死刑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