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察枪杀孕妇一审判死刑
时间:2023-06-11 08:23:52 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7日15:30公开宣判原贵港市某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安民警胡某故意杀人一案,胡某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早前报道:广西枪杀孕妇警察作案前与人喝下10斤45度米酒

13日,去年10月28日发生在广西某南县的一起警察酒后开枪杀人案在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经过5个小时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警务人员开枪射击他人,致1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指出,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某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2位民警在某南县大鹏派出所调查案件,当晚19时许,几人到一家餐馆吃饭喝酒。22时24分,被告人胡某醉酒后在街上用手枪在蔡世勇、吴英夫妇经营的米粉店门前开了一枪,接着闯入店内问是否有奶茶,店主回应没有,胡某随即朝天花板开了一枪,接着朝店主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3枪。蔡世勇被击中右肩受轻伤,孕妇吴英被击中头部及手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记者在庭审现场得知,胡某等人当晚在餐馆里共喝了10.8斤45度米酒,有关方面第二天早上7点多从胡某体内提取血样,检测发现胡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09mg/100ml,属于醉酒。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的鉴定则排除了被告人胡某患有精神病的可能,案发时属单纯醉酒。

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饮用放了姜片的米酒疑似中毒影响了神经意识、枪击现场因为双方争执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希望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胡某向受害人家属道歉并就民事诉讼部分提出和解。受害人家属不接受道歉,也不同意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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