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地区在审查、确定定点零售药店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审查所需的各项材料,其次,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查;最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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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定点医疗机构相比,定点零售药店在审查确定程序上的不同是不需要参保人员提出个人选择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