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诉讼中的当事人认为已经做出的裁判存在错误时,他们有权向更高一级的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涉及到众多当事人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案件,同样可以向原审判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若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持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而在涉及到众多当事人或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中,亦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此过程中,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并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2、如果法院拒绝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请求。然而,当事人只能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一次检察建议或抗诉请求,不得重复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请求:(1)人民法院拒绝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2)人民法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决;(3)再审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对当事人的申请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因此,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请求。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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