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既犯有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又实施了诸如杀人、爆炸、绑架等严重犯罪行为的被告,依法按照数罪并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当被告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的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后,又采取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拒绝有关部门的查处工作,从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据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如果被告人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抗拒海关官员的查验行为,从而构成走私罪以及妨碍公务罪,则应当依法对其追究双倍的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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