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二、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1)吸收原则:
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
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
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
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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