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商场有a、B两个独立的地下建筑设施,其中a设施现在是地下商场,有地下土地使用证;B设施现在用来存放货物,地下土地使用证上没有标明土地面积。对于这两个地下设施,我们公司应该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在城市用地范围内单独建设的地下建设用地,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纳税额;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计算应纳税额按地下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对上述地下建设用地,暂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城市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单独建设的地下建设用地,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纳税额;未在《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纳税额地下建筑的一部分。同时,商场应缴纳这两项设施50%的应纳税额。商场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财税[2009]128号文件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本文件对单独建设的地下建筑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作出规定。对于统一的地下建筑,由于已按规定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因此无需重复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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