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买房写一人名字离婚时,一般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共有财产,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则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买房写女方名字离婚怎么办
结婚买房写女方名字的,离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当事人在写女方名字的,对房子的所有权有约定,并且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协议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双方没有额外达成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直接归女方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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