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资的生活费是否能够得到法院认可?
时间:2023-07-13 06:20:29 4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是的,必须要留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退休工资每月什么时候发

一般来说,退休金是在每个月10号发放,社保局会在当天将应发放的退休养老金划拨到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上。但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方退休金约定的养老金发放日期并不一致,目前并没有统一发放时间,要以地方规定为准。如果想了解退休金发放时间,也可以致电联系当地社保局,这样就可以清楚当地一般是每月几号发放退休金。但可以肯定的是,退休金不会拖欠发放,只是时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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