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税怎么交?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2.小城市0.9元至18元;3.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以及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三、哪些情况下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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