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双方当事人有可能就如何履行达成和解协议,而后义务人又因种种原因反悔,致使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对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予以支持?笔者认为:应当予以支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前提是:一方拒绝履行的也就是当事人在另一方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不能视为义务人拒绝履行,而是通过协议形式确认自己履行的义务。这种情况应排除在一方拒绝履行之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引入时效理论中的中断,笔者认为是肯定的,即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时或者义务人承诺履行时,引起申请执行期限中断,从中断时起,执行期限从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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