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1、执行本院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
2、执行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
3、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基层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执行而报请本院执行的案件;
4、根据需要决定提级执行或协助执行;
5、执行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6、负责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强制执行;
7、监督、指导、协调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局长职责
1、组织、指挥、调度本局的审判员(执行员)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负责的执行任务,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职责;
2、调查研究、分析执行工作的新情况,解决执行难问题,扩大执行工作社会效果;
3、局长在对负责的执行工作中,出现错案,应负相应责任,具体按照本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4、认真抓好院制定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的落实,加强规范化管理,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执行一庭庭长(副局长)职责
1、负责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异议审查、复议案件审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2、对执行措施有误、负责执结的案件出现错案,应负相应的责任,具体按照本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进行政理。
执行二庭庭长(副局长)职责
1、负责本院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和其他相关工作;
2、对执行措施有误、负责执结的案件出现错案,应负相应的责任,具体按照本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进行政理。
执行三庭庭长(副局长)职责
1、负责本院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强制执行;
2、负责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3、负责执行调研工作;负责局内务管理工作;
4、对执行措施有误、负责执结的案件出现错案,应负相应的责任,具体按照本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进行政理。
副庭长职责
1、协助庭长完成所在庭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执结的案件出现错案,应负相应的责任,具体按照本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执行员(审判员)职责
1、负责执行案件异议审查、复议审查;
2、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
3、对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强制执行;
4、执结的案件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无执行错案;
5、执行(复议、保全等)过程中,所核查的事实以及认定的各类情形有误、执结的案件出现错案,应负相应的责任,具体按照本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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