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的职责包括:
1.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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