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高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高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原经高院复核的案件;
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高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刑事申诉条件有哪些
刑事申诉要有一下条件:要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的结果是错误的,可能会影响定罪结果。根据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符合,根据法律应该排除或者是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审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正,结果导致了最后的审判结果,不正确,审判人员在审判的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有这些行为可以重新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原经本院复核的;
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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