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公开程序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消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上述案件立案审查后,均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1)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申诉人不愿意举行听证会的;
(3)其他认为不适合举行听证会的。
2.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形式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主要以举行听证会形式进行。
3.听证会的组成人员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听证员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聘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每次听证会聘请的听证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
4.听证会程序
(1)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申诉人及其他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是否到场,并向主持人报告。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及案由;宣布参加听证会的到场人员名单;宣布申诉人在听证会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读听证会纪律。主持人介绍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宣读原处理决定和原复查决定。
(2)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申诉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就申诉人的陈述作补充说明。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阐述原处理决定或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展示相关的证据。
(3)在主持人主持下,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可以互相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复查案件承办人可以向申诉人和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提问。
(4)主持人对于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相互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主持人经询问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没有新的补充说明后,应当请听证员向申诉人、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提问。
(5)听证员可以就案件的某一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但不要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处理在此发表意见。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申诉人当场无理取闹或者发生其他致使听证会无法进行的情况,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会。中止听证会的原因消失后,听证会应当恢复。
(6)主持人宣布休会。主持人组织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评议。听证员应当依照法律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表决。主持人宣布听证会重新开始。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意见。听证意见应当是听证员通过表决产生的多数人意见。主持人宣布复查决定另行宣告,听证会结束。
(7)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阅读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当附卷。复查案件的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听证员的听证意见为重要依据,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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