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业的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构成商业欺诈须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着故意隐匿事实真相并制造虚假现象的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导致了购房者或其他相关方产生了误解或者判断失误;
再次,实施欺诈行径的责任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欺诈性的;
最后,实施欺诈行为的主体必须为购房者或其他非开发企业的第三方。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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