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外贸企业纯出口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第12栏"是否需要填写
答复:外贸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合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以下简称附表1)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附表2),如实反映出口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情况。
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
对于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主表、附表1和附表2:外贸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征退税率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金额,或者前期未作相关账务处理的进项税额,经批准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以及附表2第11栏“税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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