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没有个人债务重组,一般需要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的情况下,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以下方式或以上方式的组合:(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人将债务转化为股权工具;(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外,通过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改变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债务。
民法典中如何利用债务重组
民法典对如何利用债务重组处理没有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在法院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对破产企业进行重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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