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与债务重组的关系
时间:2023-07-03 08:11:13 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企业并购债务重组:以现金收购资产;以现金收购股权;以股权收购资产;以股权收购股权;以资产收购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收购公司股份。除下列情形之一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

5、将股份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必须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包括以货币资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清偿债务。

2、将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延期还款),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混合重组,是指采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组合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注意: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股权、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债务人改组、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以及债权人没有做出金额上的让步等,不属于债务重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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