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Reconstrction)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
从上可知,并购与重组是企业两种不同的工作方式。
企业重组遵循的原则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企业重组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企业重组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以此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强化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推进企业创新。
企业在重组的同时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全面性,这样有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
1。合法性原则
在涉及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其他物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购销、租赁、承包、借贷、运输、委托、雇佣、技术、保险等各种债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时,毫无疑问的是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避免无数来自国家的、部门的、地方的、他人的法律风险。
2。合理性原则
在组合各种资产、人员等要素的过程中效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合理的前提--稳定性。只有稳定衔接的基础上才能出效益。再次是合理地操作--诚信原则。只有诚信地履行并购协议,才能让重新组合的各个股东和雇员对新的环境树立信心。
3。可操作性原则
所有的步骤和程序应当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的条件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创造的,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实障碍。
4。全面性原则
要切实处理好中国企业的九大关系--党、政、群、人、财、物、产、供、销,才能不留后遗症,否则,后患无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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