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发票丢失处理须知
时间:2023-05-30 08:20:31 3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业务概述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第五章

三、纳税人应填报的表、单

《发票丢失报告表FP09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发票丢失书面报告;

2、丢失发票的登报作废声明(需在当地日报刊登)。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发生发票丢失情况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流程和要求

发生发票丢失情况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发票丢失报告表,并在当地日报刊登作废声明。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有关注意事项

十、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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