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第五章
三、纳税人应填报的表、单
《发票丢失报告表FP09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发票丢失书面报告;
2、丢失发票的登报作废声明(需在当地日报刊登)。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发生发票丢失情况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流程和要求
发生发票丢失情况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发票丢失报告表,并在当地日报刊登作废声明。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有关注意事项
无
十、工作流程图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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