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后将房屋产权登记证明上增加女方姓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过程中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权获得分割。
鉴于此种情况可被理解为对女方的一种无偿赠送,故所涉房地产便自然而然地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为了处理离婚事宜,需要对这笔财产的价值进行合理划分,在此情况下,女方有权获得属于她自身的那一部分财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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